无效,需要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获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假如没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双方都觉得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含已经举行了结婚典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类都不为法律所认同,当然也就不可以享遭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民法典无“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如双方不领证,则在法律上没构成婚姻事实,法律上概念为“同居关系”。原则上这样的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假如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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